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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后与原债权人的担保合同怎么处理 对债务转让后的债务如何追索

2023年1月4日  宁波专业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ldyxbdlaw.cn/

 虞小宋律师,宁波专业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主债权转让后与原债权人的担保合同怎么处理

  一般而言,对于当事人来说比较重大的一些债权债务都会要求担保的。担保可以让债权人更加放心也可以保障债务人的信誉不受损害。那么,主债权转让后与原债权人的担保合同怎么处理呢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主债权转让后与原债权人的担保合同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主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可能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也就是说保证人被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第二,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二、主债权转让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担保吗


  需要。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三、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换言之,银行的保证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


  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承担。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主债权转让后与原债权人的担保合同怎么处理的相关法律内容,很显然,有一担保债权的从属性。一般而言主债权转让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的。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比如说担保人和主债权人事先约定才可以不用随同担保。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对债务转让后的债务如何追索

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那么当原债务人把债务转让给别人时,债权人对债务转让后的债务如何追索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上海某铝材有限公司因300万货款的追索找到我们事务所。基于及时给委托人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不灵给企业带来的付面影响,我们仔细研究了整个案件发生---发展---目前状态。同时仔细研究了债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我们律师从中发现有一债务企业之外关联企业于07年8月曾代债务企业还款50万及60万的事实。


  综合各方面的资料,我们推导出债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代为还款行为其实是个债务转移协议。;尽管债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并没有签订过书面债务转移的协议,但关联企业向委托人代为还款50万及60万的款项的事实行为,应当推定为债务企业向委托人拖欠300万元的债务已经转移给其关联企业;。


  《合同法》中规定,债务的转移必须由债权人的同意,这样的同意是明示的,我们通常不认为口头的同意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如债务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没有书面债务转移协议,又如何认定发生债务转移呢我们的观点是:由于关联企业在没有接受到任何借款或欠款的情况下,做出了很多还款的行为,从而推定为关联企业是在履行债务企业的还款义务,这个还款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债务企业之间的《销售合同》的基础上的。可见,代为还款50万、60万的行为是债务转移行为,同时也争得了债权人的同意,这个债务的转移合法有效。


  从上面的推定,我们认定寻找债务企业之关联企业追索欠款300万,也得到债务企业的配合。最终委托人利益得到很好的维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这个案件得出以下的结论,由此对于债务的转移有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


  第一、正确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关键在于债权人在这个中间担当了一个怎样的角色,他的意思表示是否放弃了对第一债务人的追索权,如果放弃,我们可以视为债务转移,否则只能作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二、是否具有债务转移的协议。债务转移是需要债权人的同意的,故而一定要存在一种有效形式的协议,这个协议是符合一般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规定的,并且是反映了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一个合同。缺少以上任何一项都不能作为债务转移,我认为,这个也是债务转移的必备要件。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关联企业代为还款的票证作为转移的协议。


  第三、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这个是债务转移的前提。那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是不能转移的,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以及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得转移的都不能转移。


  第四、债务必须合法存在。如果债务的存在本身是违法的,他的转移行为必然是要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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